被《IT 公论》读过的听众反馈,其版权、再度演绎权,是在听众手里还是 IPN 手里?

要严肃讨论这个问题似乎将不可避免地牵扯到一个前提的确定:司法管辖的区域是哪里?有时候听众在美国麻省,录音在加拿大和德国,最终的上传公布则在中国。但基本上,无论谁家的著作权 / 版权法律都会认为具有独创性的听众来信属于文学作品,所以来信作者拥有对于信件的著作权,收信人只有对于信件的所有权。所以 IPN 并不拥有对于听众来信的著作权,即便在播出之后也一样。播出权和演绎权是著作权的一部分,IPN 同样没有。

对此我的理解是,听众来信——且是在知晓其来信有被播出的可能的前提下——这一行为默许授予了 IPN 旗下节目对于其作品的广播权,但也应该仅限于广播权。播出行为并不会导致来信的作者失去著作权。

在另一个答案中提及的那封信里,我在听众明确拒绝播出其来信的前提下还是节选了一部分播出,应该是侵犯了著作权(中的发表权?),非常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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