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中国的德语教材里都要叫第N格,而不叫主格与格之类的?

这个坑并不是中国人挖的。好吧,至少不能全算在中国人头上。的确,现在大概只有中国的德语教学(以及波兰语和俄语)还在坚持使用一二三四(五六)格这种称呼,许多中文的德语语法书也坚持使用这一称呼以及次序印刷变格表。至于这算是坚守传统还是落后于时代,取决于你的屁股在哪里……

关于为什么一二三四格要按这个次序命名,知乎上两年前其实已经有过相当详尽而精彩的答案:
德语格数是怎么被命名的? - 王博畅的回答 ,为了省去你一次点击,我全文转载如下——但请记住一切荣耀归于 @王博畅
作者:王博畅
链接:德语格数是怎么被命名的? - 王博畅的回答
来源:知乎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商业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非商业转载请注明出处。

这个排序其实是德语语法学家沿用的古典语言语法教学中的概念
传统教学中,拉丁语名词六格是「主属与宾离呼」(位格十分罕见,所以一般不算入六格),包括韦洛克的书也沿袭的这一次序。但现代教学则是沿袭哈尔·肯尼迪《拉丁语入门》的体例,按「主呼宾属与离」排列,这样的排列更符合名词变格形式上的渐变趋势。而拉丁语名词格的次序又是直接继承的古希腊语言学家的理论,古希腊语有五格,按「主属与宾呼」排列。

公元前四世纪波你尼开创的声明学最早提出名词格的概念,分梵语名词为体业具为从属于呼八转声,分别对应现代语法上的主宾作与夺属依呼八格。梵语语言学曾经非常之发达。
但在西方历史中,语言学起初也是附丽于哲学的,公元前三世纪斯多亚学派的克律西波斯(Chrysippus)提出一种近似于格的概念——λεκτά,但他是从哲学角度来讨论的,基本是没有触及格作为语法范畴的本质的。克律西波斯区分希腊语名词为五种λεκτά,现在可以确定的是,他在功能上是已经分离出了主属与宾四格,第五格是否是呼格,还没有证据。

公元前一世纪亚历山大学派的特拉克斯(Dionysius Thrax)写就的《语法术》(Τέχνη Γραµµατική),以πτώσει命名「格」,厘清了格是名词形式的定义。

公元二世纪狄斯考鲁(Apollonius Dyscolus)写就的奠定了西方传统语法基础的《句法》(Syntax),书中从语法、语义上最终确定了「格」的含义,并且明确了主属与宾呼的次序。

那么这个问题的关键就在这里了,产生这个次序的原因狄斯考鲁是这么认为的,他主动优先于被动,认为施动方,也就是主格最为重要,也就放在了第一位,是原格(nominal case),属与宾三格都是间接格(oblique case),自然在后面;而间接格中,属与宾以其各自的「主动性」进行排列,越「主动」的排位越靠前,虽然现在我们会觉得这所谓的「主动性」很没有道理,但是狄斯考鲁对西方语言学的影响太大,以至于即使是错误也被沿用了下来。

正是因为千年来古典语言教学固守着狄斯考鲁的排列方式,德语语法学又向来以「帝国语法」自居,自然是沿袭这种古典的传统的。所以为了方便也就把这种次序以数字简称,「主、属、与、宾」四格就被分别称为了「第一、第二、第三、第四」格。


转载完毕,觉得大有解惑的人请去原答案点个赞。以下是我的补充:

在德国的德语(作为母语的)教学史上,四个格几乎没有过一二三四格的称呼;除去沿袭拉丁语叫做 Nominativ、Genitiv、Dativ、Akkusativ,它们也叫 Werfall、Wesfall、Wemfall、Wenfall;但语法书 / 字典中将四个格按这个次序排列,却是延续到二十一世纪初的做法,一直到二〇〇五年的杜登出版物都是按照 NGDA 的次序印刷语法表格。只是后来现代德语教学经验认为,将变格按照其相近程度排列是一种更适合记忆和传授的方法,所以从大概二十年前开始,德国新出现的语言教材就全都转向以 NADG 的顺序来传授变格 / 印刷语法表了。

至于第一、二、三、四格的称呼,则是德语作为外语教学(DaF)过程中产生的一个实践,有案可查的例子可以追溯到十九世纪初的荷兰,在教学德语时荷兰教师弃用了源自拉丁语的 NGDA 四个词,而是直接叫做 1. 2. 3. 4. Fall,其初始动机是便于母语中没有对等概念、且此前没有拉丁语或希腊语基础的学生学习德语。也就是说,如果你的母语中对于名词做主语、直接宾语和间接宾语时并不会因为其语法功能不同而写法不同,而你也没有接触过有这样的习惯的狗血语言,那真不如就叫这四个格一二三四格算了。对于日语 / 中文母语者来说这个论据显然仍旧成立,但它是否强到可以说服你是另外一回事。

旁注:拉丁语 NGDA 的命名实际上是古罗马人对古希腊语对应概念的翻译,但翻译并不精确,尤其拉丁语 casus accusativus 源自希腊语 αἰτιατικὴ πτῶσις(aitiatike ptosis),希腊语 aitiatike 在这里的意思是「原因」,所以希腊语这个词是指「动作或原因的接受方」,但拉丁语 accusativus 则错误地把它翻成「指控」,宾格变成了「被指控的一方」。比较正确的译法是 effectivus

我可以理解认为一二三四格这种说法更「严谨」的看法,因为德语动词和介词支配的格有许多并不符合逻(zhí)辑(jué)的情况,所以采用一个更泛泛的说法似乎不那么狗血——但德语语法明明就是很狗血嘛,尤其对一个没学过拉丁语、希腊语、冰岛语、波兰语、俄语或者阿拉伯语的中文母语学习者来说。在我看来,使用一二三四格的称呼实际上最大的意义是让用中文学过德语的人在交流的时候有一种内行人之间讲切口的欣快感,除此之外什么都没有。如果你愿意,完全可以从一开始就只采用 Nominativ、Akkusativ、Dativ、Genitiv 的说法和次序,并且记住 Werfall、Wenfall、Wemfall、Wesfall 这四个对德国人来说更平易的词(教育程度不高的德国人不一定听得懂 Akkusativ 是什么),这对于将来与德语母语者交流很有帮助。至于一二三四格这种术语,你可以只被动听,不主动说。

更新:评论有朋友说匈牙利也采用数字给德语格命名。
原发布于 https://www.zhihu.com/question/47683028/answer/107281306